夫妻协议离婚丈夫把房产送给侄子是否合法
夫妻同意离婚分割财产,丈夫出示房屋赠送合同,称无需妻子同意处理个人名下的房屋。宜宾律师——黎圆园为您介绍以下问题:妻子认为,虽然产权证上没有她的名字,但房子是婚后买的,所以她有权分割财产。为此,双方争论不休,妻子别无选择,只能决定暂时不离婚,先把房子的产权弄清楚。
半路夫妻婚后买房
2012年,经朋友介绍,邓先生与陆女士相识。由于双方都有离婚经历,他们担心自己的感情会再次受到伤害,所以他们在交往之初非常谨慎。经过一段时间的沟通,他们感觉很好。同时,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邓先生和陆女士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证。
婚后,邓先生带着儿子搬进了陆女士的家。不久,考虑到孩子们必须睡在一个房间里,这对夫妇决定在城里买一套三居室的二手房。经过挑选,他们在珠城街看中了一套房子。在办理购房手续时,陆女士认为自己只投资了30%。此外,她名下还有一套小公寓,于是主动提出,邓先生的名字只留在产权证上。
情绪破裂无法修复
2014年,邓先生的女儿被中学录取。第二年,陆女士的儿子也被中学录取。大多数时候,家里只有邓先生和卢女士。邓先生觉得呆在家里很无聊,所以他经常去滨河路茶馆打发时间。
由于邓先生下班后经常躲在滨河路上玩耍,引起了独自做家务的卢女士的不满,要求邓先生下班后回家帮忙一起做家务。然而,邓先生认为“男人在外面,女人在里面”是很自然的,他不想做家务,这导致了夫妻之间的争吵。随着时间的推移,争吵升级到抓住,甚至在许多争吵中提到了离婚。今年7月,当这对夫妇决定离婚并讨论分割财产时,邓先生说他早就把房子给了侄子。
双方对房子有自己的看法
邓先生告诉陆女士,由于哥哥家的经济条件太差,将来不可避免地没有为侄子买婚房的经济实力。另外,他是哥哥拉着大人的。为了报答哥哥的恩情,他决定把房子给侄子。邓先生认为自己买房的时候花了大部分钱,所以他认为没有必要和陆女士商量给侄子的房产。此外,他的名字只在房产证上,所以他有权独立处置房产。
陆女士不同意邓先生的观点。她认为,无论谁付钱买房,只要在婚姻中买房,都可以算是夫妻共同财产,更不用说她30%的购房款了。因此,陆女士要求合理分割房屋产权,但邓先生出示了房屋赠送合同,表明房屋已赠送给侄子。陆女士别无选择,只能决定暂时不离婚。她必须先弄清楚房产问题。陆女士想咨询宜宾律师。丈夫擅自处理婚姻共同财产合法吗?她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宜宾律师点评:
宜宾律师结合案例认为,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涉案房产的性质。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共同或者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当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协议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可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未经明确约定,视为共同所有。本案中,邓先生和卢女士在婚姻中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产。虽然卢女士只出资了30%,只以邓先生的名义登记,但涉案房产的共同性质无法改变。由于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份额,应认定涉案房产是邓先生和卢女士共同所有。
根据有关《婚姻法》、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不处分共同财产的,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视为无效;无善意取得的,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人有权追回。本案中,邓先生的赠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