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之不应结婚的疾病
男女结婚组成家庭后,不仅开始共同生活,夫妻互相依存,互相帮助,互相抚养,还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为了保护配偶和子女的健康,禁止患有严重疾病的男女结婚。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的疾病传播给对方,特别是传播或遗传给下一代,保护下一代的健康,有利于家庭的和谐和幸福。宜宾律师黎圆园为您介绍以下问题:如果已婚男女在结婚时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那么婚姻可以被确认为无效的婚姻。
黎圆园提醒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婚姻当事人必须患有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那么,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没有明确规定。主要考虑的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很多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都会治愈,同时也会发现不适合结婚的新疾病。因此,婚姻法不应明确具体规定哪种疾病是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在现实生活中,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可以由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具体规定。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可以理解为以下疾病:严重遗传病、指定传染病和精神病。《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应当在传染病期间或者精神病期间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停结婚。
婚前医学检查后,医生应向男女解释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同意,采取长期避孕措施或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除外。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和其他医学上认为影响婚姻和生育的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的先天性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精神疾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等严重精神疾病。
第二,导致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所患的医学疾病,应该是婚前,而不是婚后。因为《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禁止结婚的,也就是说根本不能结婚。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此外,目前国家要求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由于婚前健康检查没有普遍进行,一些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当事人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婚姻法》规定,当事人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婚姻是无效的。如果婚姻当事人在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或者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当有关部门确定其婚姻关系无效时,当事人的疾病已经治愈,则不能确定其婚姻无效。
黎圆园简而言之,对于当事人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应当在疾病治愈前确认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