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12月7日,法院的一项判决:在双方因感情不合长期分房的情况下,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法院判决丈夫不构成强奸罪。宜宾律师——黎圆园为您介绍以下问题:原因是“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中,任何一方都有义务与另一方同居。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被判处强奸罪,与事实和法律相违背,不符合中国的伦理习俗。”
首先我想说明的是法院的判决符合现行法律。虽然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并没有排除丈夫犯罪的可能性,但最高法院已经通过案例选编的形式进行了解释。只有在“婚姻关系异常存在期”,即离婚诉讼期间,丈夫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尽管早就有人指出,所谓的“婚姻关系异常存在”本身就是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模糊概念。
然而,就婚姻强奸而言,或许关键不是按照现有的法律去理解一个判决,而是从平等和人权的角度来看,如何识别和处理这样的事件是公平合理的。-事实和法律应该与现实相同。如果有差距,就要对后者进行改革。宜宾律师
从事实的角度来看,所谓强奸,就是强行和对方发生性关系,违背对方的意愿。当然,丈夫也可以对妻子这样做。因此,婚姻中的强奸实际上是成立的。许多不同的调查也证明了这种现象在中国确实存在,并且相当普遍。强奸就是强奸,无论发生在丈夫和妻子之间,还是在普通人之间,强奸的暴力性质和对女性的伤害都不会改变。
然而,这一事实并没有被目前的法律所看到。它的基础是,正如顺德区法院所说,婚姻意味着有义务与对方同居,包括性义务。但是,夫妻双方同意结婚,是否意味着其中一方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满足对方的性要求,如果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可以使用强制手段?这三个命题之间不可能是平等的,否则就相当于承认了丈夫对妻子的绝对性控制,甚至是对婚姻暴力和家庭暴力的赦免。宜宾律师
也许秘密在于法院强调的“中国伦理习俗”。为什么惩罚婚姻强奸违背了中国的伦理习俗?”我媳妇买的马让我骑,让我打。当然,这种传统伦理不会承认婚姻强奸,但我们认为这已经过时了,应该被唾弃。-不,其实还没有。在婚姻强奸的问题上,妻子应该无条件服从丈夫和丈夫把妻子当成性工具的想法,仍然支配着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国所谓的“现代化”和“进步”在很多情况下都是醉人的,但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可能不得不陶醉于此。
从应有的角度来看,人权保障不分公私领域,对家庭暴力的处罚应该等于普通人之间的暴力。自1993年维也纳人权会议提出“妇女的权利是人权”以来,这已经是一个普遍的国际共识。取消强奸罪对丈夫的赦免是国际法律改革的趋势。美国、英国、德国、台湾省...有据可查,近年来,这些国家和地区取消了丈夫不成为强奸主体的规定和实践。在中国,近十年来,相关法律辩论也相当热烈,要求惩罚婚内强奸的观点显然占了上风。然而,这是一个新的惩罚。
在婚姻中强奸的问题上,事实与法律、应该与现实脱节是可悲的。这背后是法律的不民主,法律对人权的漠视,甚至对人权的伤害。然而,成千上万女性的痛苦被轻描淡写,甚至充耳不闻。现在是反对女性暴力的“十六天运动”期间,联合国发布的数据告诉我们,世界上每三个女性中就有一个被伴侣殴打、强奸或虐待。“大多数社会禁止这种暴行——但事实上,它经常被掩盖或默认。”中国法律早就声称禁止家庭暴力,但只有我们声称这不是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