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律师: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
离婚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具有实体法意义上的约束力,但其财产部分没有严格的法律效力,这也是法律没有强制执行的原因,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宜宾律师——黎圆园为您介绍以下问题:人民法院仍可以审查协议,不能绝对化协议中的协议。如果发现协议中有违法行为(如双方同意将他人财产或淫秽物品归一方所有),法院仍可以变更、撤销甚至追回。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就财产发生争议的,财产仍视为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夫妻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进行审理。
在实践中,虽然有人主张该财产被定义为协议以外的财产,但这只是一个理解问题,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当事人仍然有权起诉所有财产的纠纷。目前,有关司法解释只规定“当事人因财产、子女抚养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直接由有关法院依法受理”。此外,还没有其他更具体的规定。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和子女抚养部分只反映了协议双方的意愿,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审查或者只以肤浅的形式审查。因此,这部分未得到国家公共权力的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后悔的,仍应当享有诉讼权。至于能否在实体上赢得诉讼,则另当别论。因此,即使协议中已经约定的财产发生纠纷,离婚后也应当作为夫妻登记的财产纠纷,由人民法院审理。宜宾律师
在具体处理过程中:会出现三种情况:
漏分;反悔;非真实意志协议。
一般来说,当事人应当在协议离婚并发现财产遗漏事实后两年内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法院可以使当事人得到更公平、更理想的结果。
关键是由遗憾和非真实意志的离婚协议引起的财产纠纷,主要是指一方在胁迫、欺骗等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宜宾律师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当事人需要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未发现财产分割协议的欺诈、胁迫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一旦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想改变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内容,必须掌握对方胁迫、欺诈的证据,否则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