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的一个住宅小区,电梯里常能看到各种小广告。有人卖水果,有人卖衣服,更多的是卖各类“养生”产品。我叫郑航,五十七岁,在白云附近一间小律所做刑辩近三十年。事务所很平常,窗台上常年放着一只旧保温杯,是以前一个当事人留下的,说是“提醒自己别轻易相信暴利”。
这些年,微商、直播带货发展很快,很多普通人靠朋友圈卖货补贴家用。可一旦涉及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稍有不慎就会碰到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实践中,最容易被忽略的就是“情节严重”的认定,以及行为是否真正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
故事的当事人叫小敏。她三十四岁,全职妈妈,平时在家带孩子。两年前,她通过熟人介绍,开始在微信朋友圈卖一种“植物提取”的养生茶。货源来自外地厂家,她自己负责包装和发货,每单赚几十块。生意慢慢做大,累计销售额到了四十多万。谁知有买家喝了之后感觉不适,举报到市场监管部门。排查后发现,该产品没有取得必要的食品或保健食品批文。警方以非法经营罪立案。
小敏被取保后找到我,孩子还在身边闹:“郑律师,我就是卖点茶,又不是卖假药,怎么就犯罪了?”
我接案后先把进货单据、销售记录、微信聊天、银行流水和产品检测报告全部整理出来。刑事诉讼法要求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控方要证明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且“情节严重”。我发现,小敏销售的产品本身并没有被检出有毒有害物质,只是缺少正规批文。她全程用真实身份交易,没有虚假宣传疗效,也没有形成规模化的地下生产网络。更重要的是,她的利润率并不高,扣除成本和退货,实际获利有限。
我还调取了同类型案件的判决趋势。对于仅销售未取得批文的普通食品或茶叶类产品、未造成实际人身伤害、违法所得较低的情形,有的法院会认为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从而作无罪或不起诉处理。
庭审时,公诉人强调“无证经营保健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我指出: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是市场准入秩序,但不能不加区分地把所有无证销售行为都纳入刑事打击。小敏的行为更接近行政违法,应优先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她没有制假售假的主观恶性,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直接以刑罚评价过于严苛。
最终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小敏拿到不起诉决定书时,眼眶红了。
事后她跟我说:“郑律师,以后再也不碰这些‘养生’产品了。我就老老实实找份工作。”我把那只旧保温杯推给她看了看,说:“稳一点好。”
这案子办完,我常会想起朋友圈里那些精美的产品图。很多人只看到轻松赚钱的一面,却没看到背后的合规门槛。刑辩律师要做的,就是在“卖货”和“非法经营”之间,重新量一次法律的刻度。法律打击的是真正扰乱市场、危害公众的行为,而不是所有想多挣点生活费的普通卖家。
小敏后来去了一家公司做行政,朋友圈再也没刷过产品。她有次发消息说:“现在看着那些微商广告,我会多想一眼。”我回她:“多想一眼就对了。”
在直播和社交电商高速发展的今天,真正考验法律分寸的,往往不是明显的造假大案,而是这些发生在朋友圈里的小生意。把非法经营罪的边界划清,有时候比赢一场热闹的官司更有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