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和平区的一个老旧小区,夏天傍晚总有人上门推销。有人卖保健品,有人说能办补贴,话术一套一套的。我叫曹衡,五十八岁,在和平区一间小律所做刑辩将近三十年。事务所没什么特别的摆设,只是抽屉里常年放着一只旧门镜,是以前一个当事人送来的,说是“以后开门前多看一眼”。
针对老年人的入户诈骗近年屡见不鲜。骗子往往以“检查电路”“发放补贴”“子女出了事”为由骗开门,一旦进了屋,后续的侵扰和欺诈就容易发生。老人如果反抗,稍有肢体接触,反而可能被倒打一耙,变成故意伤害的嫌疑人。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了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可落到老年人被骗的具体场景里,防卫的时机、限度和“正在进行”的判断,常常成为争议点。
故事的当事人叫张大爷。他七十二岁,退休前在工厂做钳工,一个人住。有天下午,两个人敲门,说是社区派来登记“高龄补贴”的,要进屋核对信息。张大爷本来有些怀疑,但对方出示了伪造的工作证,又报出了他儿子的名字,他就把门打开了。进门后,对方开始翻看他的存折和银行卡,态度逐渐强硬。张大爷意识到不对,让他们离开,对方不但不走,还挡在门口不让他打电话。情急之下,张大爷用力推了对方一把,对方踉跄后退,撞到玄关柜角,造成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警方以故意伤害立案。张大爷被取保后,家人带着他找到我。老人说话时声音发颤:“曹律师,我就是想让他们出去……我真没想伤人。”
我接案后,先把入户时的监控、双方陈述、伤情鉴定、以及骗子此前在其他小区的类似作案记录全部梳理了一遍。刑事诉讼法要求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控方要证明伤害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小区监控显示,对方敲门时确实声称是“社区工作人员”,进门后有明显的翻找和阻拦动作。更关键的是,其中一人在其他案件中已因诈骗被采取强制措施,作案手法高度一致。
我还找到当时听到动静的邻居。对方证实,事发时听到张大爷提高声音让人离开,随后才有碰撞声。张大爷本人也有手臂被抓握的轻微伤痕,与反抗时的动作相符。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张大爷“主动推搡并造成轻伤,已超过必要限度”。我申请播放完整监控,并指出:对方以欺骗手段进入住宅,进门后实施翻找、阻拦等行为,已经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张大爷作为被侵害的老年人,在呼喊无果、无法报警的情况下推开对方,属于制止侵害的即时反应。防卫行为没有使用工具,也没有连续攻击,造成的伤害与制止侵害的需要基本相适应。
最终法院认定张大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判决书特别强调:对入户实施的诈骗、滋扰行为,不能要求受害人一味忍让;在人身自由和住宅安宁受到现实威胁时,适度的肢体制止应被允许。
宣判后,张大爷的儿子拉着我的手说:“曹律师,我爸这下能安心了。”张大爷自己则默默把那只旧门镜推给我,说:“你留着吧,提醒年轻人,开门前多长个心眼。”
这案子办完,我常会想起那些被骗开门的老人。他们的警惕心往往被一句“我是社区的”就击穿了。刑辩律师要做的,就是在推搡和伤害之间,重新看清谁才是真正的侵害者。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住宅安宁和人身权利,而不是让受害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只能选择沉默。
张大爷后来换了带门镜和摄像头的防盗门,也学会了先通过门镜和视频通话确认来人身份。他有次让儿子发消息说:“现在谁敲门,我都先问清楚。”我回了一句:“这样就好。”
在针对老年人的诈骗仍屡禁不绝的今天,真正考验法律温度的,往往不是大额的诈骗既遂案件,而是这些发生在家门口的微小反抗。把正当防卫的边界厘清,有时候比赢一场喧闹的官司更有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