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雨花区的一个农贸市场,早上总是人声鼎沸。摊位挤在一起,讨价还价的声音此起彼伏。我叫何峻,五十七岁,在雨花附近一间小律所做刑辩快三十年。事务所很普通,窗台上常年放着一只旧电子秤,是以前一个当事人留下的,说是“提醒自己做事要公平”。
因口角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在基层法院很常见。很多人一旦还手并造成轻伤,就被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并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可实践中,先被骂、先被推的情况如果没查清楚,很容易把防卫或即时反应当成互殴。
故事的当事人叫老周。他五十一岁,在市场卖蔬菜,脾气有点直,但平时不惹事。有天早上,一个常来的顾客因为菜叶上有虫,当众大声指责他“卖烂菜”,还把菜扔回摊上,叶子溅了老周一身。老周回了两句,对方突然伸手推他胸口。老周下意识抬手格挡,手肘碰到对方鼻梁,造成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监控拍到的是老周抬手、对方捂脸的画面,前几秒的推搡因为摊位遮挡并不清晰。警方以故意伤害立案。老周被取保后找到我,一脸委屈:“何律师,他先推我的,我就是挡了一下,怎么就成我故意打人了?”
我接案后先把市场监控、周边摊主证言、伤情鉴定和双方陈述全部梳理了一遍。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控方要证明伤害故意。我找到当时在隔壁卖肉的摊主,对方证实顾客确实先动手推人,而且骂得很难听。另一位卖水果的老板也说,老周当时是被动反应,并没有追着打。
更关键的是,监控经过技术放大后,能隐约看到对方先伸手的动作。老周自己手臂上也有被抓的红痕,与格挡动作相符。伤情鉴定显示,对方的伤是碰撞造成的,并非连续击打。
庭审时,公诉人认为老周“主动出手并造成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我申请播放完整监控,并请两位摊主出庭作证。我向法庭指出:故意伤害的核心是希望或放任伤害结果发生。老周在被推后的即时格挡,主观上是为了保护自己,而非追求伤害对方。双方冲突由对方先挑起,老周的行为幅度有限,没有使用工具,也没有继续攻击。把这种情形直接定为故意伤害,容易混淆正当反应与故意犯罪的界限。
最终法院认定老周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宣告无罪。判决书特别提到:对于因日常交易摩擦引发的肢体冲突,应综合前因后果判断主观故意,不能仅以出现轻伤结果就倒推构成犯罪。
宣判后,老周在法院外跟我说:“何律师,以后再遇到这种事,我可能真的会忍住。”我点点头,把那只旧电子秤推给他看了看。
这案子办完,我常会想起市场里那些嘈杂的早晨。一句话、一个动作,就可能把人从摊主变成嫌疑人。刑辩律师要做的,就是在“还手”和“故意伤害”之间,重新量一次法律的刻度。法律惩罚的是故意的伤害行为,而不是所有在被推后本能保护自己的人。
老周后来还在市场卖菜,只是遇到挑刺的顾客会多说两句好话。他有次发消息说:“现在我都先把菜挑干净再卖。”我回他:“仔细点好。”
在农贸市场、夜市这类人员密集的场所,真正考验法律分寸的,往往不是预谋的暴力,而是这些突然爆发的小冲突。把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把握准确,有时候比赢一场热闹的官司更有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