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的一个小商品市场,白天总是热闹,晚上收摊后却安静得有些空。我叫许庭,五十六岁,在禅城附近一间小律所做刑辩快三十年。事务所没什么豪华装修,只是书架上常年放着一只旧账本,是以前一个当事人留下的,说是“提醒自己做生意要把账算清楚”。
合伙做生意,最怕的就是散伙。很多人在分割货款、存货时稍有不慎,就会被对方直接报警,变成职务侵占的嫌疑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可实践中,很多小生意根本没有规范的公司架构,所谓“职务便利”和“本单位财物”往往边界模糊。
故事的当事人叫阿杰。他三十五岁,和朋友小陈一起做线上配件生意。阿杰负责进货和发货,小陈负责对接客户和收款。两人没有注册公司,就用阿杰的个人账户走账,约定利润五五分成。合作一年多后,小陈逐渐不管事,订单也少了。阿杰提出散伙,小陈同意,但要求把账户里剩下的十八万全部转给他,理由是“客户都是我的”。阿杰觉得不公平,自己还有货款和库存没结清,就先把账户里的十二万转到自己卡上,准备把该结的货结完再算总账。
小陈直接报了警,称阿杰“利用经手货款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警方以职务侵占立案。阿杰被取保后找到我,一脸憋屈:“许律师,这生意本来就是我们两个人的,钱又不是公司的,我怎么就侵占了?”
我接案后先把两人的聊天记录、进货单、客户付款记录、库存清单全部调齐。刑事诉讼法要求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控方要证明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和“非法占为己有”。我发现,这个“生意”从头到尾没有公章、没有章程、没有独立的对公账户,所有资金都走阿杰个人微信和银行卡。客户付款时备注的也是“货款”,而非“某某公司”。更关键的是,阿杰转走十二万后,并没有隐匿或挥霍,而是继续给几家供应商结清了尾款,并保留了完整的转账凭证。
我还找到当时帮他们做账的兼职会计。对方证实,两人平时就是口头约定分成,从来没有把资金视为“单位财产”。
庭审时,公诉人认为阿杰“利用经手货款的便利,将资金转到个人账户,已构成职务侵占”。我指出: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是“单位”的财产权。本案中根本不存在独立的公司或企业实体,资金性质更接近合伙人之间的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阿杰的行为是散伙过程中的自我保护,主观上没有把“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双方之间的争议,本质上属于民事合伙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最终法院认定阿杰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宣告无罪。判决书里写了一句很清楚的话:对于没有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个人合伙,不能轻易把合伙人之间的资金分割行为评价为职务侵占,否则会混淆刑民界限。
宣判后,阿杰在法院外跟我说:“许律师,以后再跟人合作,我一定先把公司注册好,账也分开。”我点点头,把那只旧账本翻给他看了看。
这案子办完,我常会想起那些没有公章、没有章程的小生意。它们灵活,却也脆弱。刑辩律师要做的,就是在“带走货款”和“非法侵占”之间,重新量一次法律的刻度。法律惩罚的是真正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产的人,而不是所有在散伙时保护自己利益的人。
阿杰后来自己注册了个小公司,生意做得小心多了。他有次发消息说:“现在账目清清楚楚,再也不怕扯皮。”我回他:“这样就好。”
在小微企业和个体合伙大量存在的今天,真正考验法律分寸的,往往不是大公司里的高管侵占,而是这些发生在市场里的散伙纠纷。把“职务侵占”的边界划清,有时候比赢一场热闹的官司更有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