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或撤销
夫妻分割协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或撤销?宜宾律师表示,夫妻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一种合同,其变更和撤销标准应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可以变更和撤销的规定。
网络协议可变更、撤销财产分割标准:
1、敲诈勒索的标准与一般合同的标准没有区别。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未发现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欺诈和胁迫在条款中有明确而突出的规定。
2.重大误解的标准主要是指对约定内容本身的重大误解,必须达到“重大”水平。
巨大的误解不包括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如果把成本很低的文物误认为成本很高,并把它们作为财富的基础,那就是一个巨大的误解。但是,如果认为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后解决财产分割的误解就不是重大误解。至于使用危险标准,一个困难是一方利用另一方的焦虑需要更多的财产份额,而另一方同意更多的份额是否构成使用危险。
3.原意是一方利用他人的困境,强迫他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承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方只有得到一方的条件或帮助才能摆脱困境。如果一位不会游泳的母亲同意以10万分之一的高价获救,如果母亲后来声称这一承诺违背了她的意愿,那么其他人的行为可能被视为利用这种情况。但是,一方利用另一方急于离婚的心态要求更多的财产,并不符合利用危险的初衷。由于法律制度的形成,当事人必须承担诉讼离婚造成的时间延误。这种“危险”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利用这种“危险”。如果他们愿意放弃自己的财产权,以获得更快的离婚,这不是对方的“时代”。只能推断,给对方更多的财产是当时表达的真正意义,当然,事后不能颠倒。
由此可见,在处理财产分割协议时,确认是否构成危机比一般合同更为严格。只有当一方利用另一方明显不利的情况,迫使另一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财产分割协议时,才能视为利用他人的危险。一方生病急需现金的,另一方同意给予现金,但要求分割价值大得多的其他财产,以便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可视为利用危险。
4.至于表面上的不公平,只要没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使用物业分割协议,当事人自愿给予对方大部分甚至全部财产,一般不公平。
明显不公平的主要比较是市场经济中的公平与价值平等原则。自愿原则是财产分割协议中最重要的原则。离婚的具体原因有很大的不同。离婚时,当事人的感情往往是“不断切断,理性依然混乱”,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我们不应该用同样的价值和补偿原则来检查其分配是否公平,这更具社会意义。因此,只要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涉及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利用他人的困难,当事人自愿将其大部分甚至全部财产交给对方,一般不应视为明显不公平。只有当当当事人缺乏文化和法律知识,一方自愿获得的财产少得多,而不是为了快速离婚,离婚后的生活才能以明显不公平为由合理纠正。
但宜宾律师认为,如果夫妻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为条件,如“双方同意离婚,离婚后如何处理财产”。可以认为,该协议以离婚为前提,即财产分割协议以生效条件为准,条件为双方离婚。如果双方不离婚,分割财产的协议就不生效,所以“当事人可以食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