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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律师:婚姻登记缺陷法律问题

admin2023-04-14离婚纠纷151

  宜宾律师:婚姻登记缺陷法律问题

  在离婚案件中,婚姻登记存在缺陷,缺陷复杂多样。宜宾律师认为,法律适用应在分析缺陷的基础上确定。由于每种情况的缺陷和各种实际问题,宜宾律师——黎圆园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首先要明确婚姻是否因婚姻登记缺陷而无效。婚姻无效是指双方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者不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具有法定婚姻的法律效力。可以看出,婚姻无效的情况是双方都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二是未经婚姻登记程序缔结婚姻。对于婚姻无效的情况,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况,没有底部条款和延伸范围,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由此可见,由于婚姻登记存在瑕疵,不能认定婚姻无效。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以结婚登记有缺陷为由,对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的效力提出异议,认为没有夫妻关系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但同时,《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首次明确给予当事人救济手段。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有缺陷为由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当事人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的有关法律实践

  (1)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伪造虚假身份证明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当事人一方起诉离婚,应当首先明确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未达到结婚年龄或者一方未达到结婚年龄的,不能认为双方有法律婚姻关系,应当宣告婚姻无效。如果双方都达到结婚年龄,从法律上讲,无效民事行为已经消失,双方都有实质性和形式性的婚姻要求,离婚时应认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按照离婚案件处理,但宜宾律师认为应对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行为进行警告教育。

  (2)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与对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法院以没有明确被告为由裁定驳回的,显然不能维护被骗人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如果身份证确实是伪造的,作者认为婚姻登记机关欺骗婚姻登记行为有重大、明显缺陷,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婚姻登记条件,行政行为无效,可以由被骗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

  (3)使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当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结婚证的效力只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是对实际共同生活者。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不能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当事人坚持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婚姻登记对他人有效,严重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不能再进行婚姻登记等。他人和结婚证上的“配偶”不符合婚姻的实质性要求,不形成夫妻关系。对此,他人可以对结婚证的有效性提出异议,要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二、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实践

  (1)他人代理或者冒名顶替婚姻登记的认定和处理。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知道他人代表他人进行婚姻登记,不反对。例如,双方都符合婚姻的实质性要求,但为了省事,他们没有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而是要求关系“拿到”结婚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当事人没有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这是真实意思,不影响婚姻效力,应当按照合法婚姻关系适用法律;二是一方不同意结婚,另一方冒名顶替婚姻登记。这种情况不仅严重违反了婚姻程序,也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冒名顶替的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结婚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宜宾律师认为,如果当事人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以直接按照离婚案件办理。

  (2)未经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的认定和处理。即“结婚证”为虚假证件,经有关鉴定,证明盖章、结婚证本身为虚假伪造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当予以驳回,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事实婚姻或者同居纠纷处理。

  三、结婚证登记信息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的法律实践问题

  (1)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的错误导致婚姻登记信息与本人不一致,在审判实践中,特别是在婚姻登记相关规定不完善的时代,婚姻登记个人信息人工填写,如果工作人员责任心不足,容易导致登记人姓名、年龄等错误登记。作者认为,婚姻登记机关的责任不能否认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结婚证、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照片可以证明同一人的,应当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处理。

  (2)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可以提供村委会证明或者派出所出具的确实是同一人的证明,应当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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