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最大亮点
一、新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有四条,宜宾律师——黎圆园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第一条是关于夫妻同意债务的规定。夫妻同意债务共同承担是世界立法和我国在理论和实践中早已流行的观点,司法上对合意债务的认定没有争议。有争议的人是一方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是本解释的重点。
第二条是关于日常家庭代理行为产生的债务。本条回归了《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这是对第二十四条的颠覆性规定。
第三条是超越日常家庭代理权所产生的债务。对于超越日常代理权,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认定标准也在实体认定标准中回归。也就是说,共同债务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其中,“共同生产经营”实际上也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共同经营的收入必须用于共同生活。但是,司法解释的特别列出可以避免司法适用中的争议。
第四条是关于本解释的有效时间和有效性。其中,“与本解释相冲突的,以本解释为准”,该规定宣布废除24条以婚姻关系或共同财产关系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不能再适用。宜宾律师
二、新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
新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或意义在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具有颠覆性的规定。即彻底纠正24个错误,废除婚姻关系或共同财产作为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和举证规则,回到婚姻法第41条的标准,对于夫妻一方的债务,无论是日常家庭贷款还是重大贷款,都必须作为家庭需要的共同债务标准,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不仅合理,而且足以避免制度性的群体错误。
三、新司法解释未确立共同签字作为认定共同债务的标准
根据新解释,共同约定(签字)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并不意味着共同债务必须共同签字,更不用说没有共同签字就不是共同债务了。也就是说,一方的债务不需要共同签字作为共同债务的组成要件,也不会因为没有共同签字而被否定为共同债务。核心是它是否用于家庭需要。对于一方的债务,家庭需要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真正判断标准。
我在《共同签名不是防止虚假夫妻债务的神丹妙药》中指出:“共同签名不是防止虚假夫妻债务的神丹妙药。科学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是防止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的有效手段。目前,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是否共同签署,而在于推定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并详细分析了将共同签名作为确定夫妻共同债务必要条件的诸多弊端。
幸运的是,新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将共同签署作为确定共同债务的必要条件,而是坚持将其用于家庭生活(包括家庭管理)作为确定共同债务的必要条件。同时,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来取代共同签署的强制性规定。这一规定,无论是在立法基础上,还是在立法技术上,都值得称赞!宜宾律师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精神。如果共同签署作为确定共同债务的必要或唯一标准,它将不可避免地与婚姻41发生冲突。这也不符合夫妻共同生活的本质。
2.用举证责任代替强制性签名规定是科学的。也就是说,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存在的,举证责任也是存在的。借款时,借款人或债权人应认真考虑或评估一方借款的风险。能够证明一方借款用于家庭需要的,无需共同签字;如果担心无法证明,双方可以签字;如果根本不用于家庭需要,借款人或债权人不需要要求共同承担责任。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保或强迫一方借款必须用于家庭需要,具有以下优点:
首先,可以保证一方的债务识别标准不走样,足以防止一方的债务与另一方无关;
第二,灵活性和实用性。一是不影响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举债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独立行使真正用于家庭所需的债务;二是可以有效防止非共同债务。举债人或者债权人不能证明不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第三,可以防止夫妻逃避债务或者不承认账户。只要一方的债务可以证明用于家庭需要,另一方一般会承认。即使不承认,也要依法强制共同承担。宜宾律师
3.用举证责任代替强制共同签名标准,可以克服共同签名“陷阱”等诸多弊端。关于这个问题,我在《共同签名不是防止虚假夫妻债务的神丹妙药》中讨论过,这里就不赘述了。
总之,新的司法解释科学地解决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
当然,新的司法解释并不完美,还有一些细节需要进一步改进,这可以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立法过程中进一步考虑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