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律师:民法典居住权在婚姻家庭中的应用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从起源上看,居住权最早产生于罗马的婚姻家庭关系中,与财产继承制度密切相关,最初是作为生活保障的制度设计而存在的。宜宾律师——黎圆园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在中国,虽然以前的居住权没有由法律明确规定,但也可以隐约看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住房的形式帮助生活困难的人,可以是住房的居住权或者所有权。”
因此,离婚后,为无住所的配偶设定居住权是一种相当普遍的法律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款也适用于养老金。
《民法典》第十四章居住权共有六条规定。从制度上看,居住权编制在物权编制中,与其他有益物权并列,属于有限物权。宜宾律师
《民法典》没有对居住权进行定义,但一般来说,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依照合同、遗嘱或者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并依法登记设立的占有和使用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有益物权。入典后,居住权的应用场景更加清晰,保护弱势群体的倾向和态度更加肯定:
1.老年人生活问题:
(1)为了解决同居老人的需求,房子作为遗产留给孩子,夕阳红同居的妻子仍然可以有房子住。
(2)住房养老:房屋出售、抵押给金融机构,但仍可居住至寿命结束。
2.婚姻财产问题:
(1)婚前财产,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规定对方可以享有居住权,以减少婚姻破裂时的财产分析纠纷。(2)离婚纠纷,如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述,为生活困难的一方提供帮助,不得无家可归。
3.遗产继承问题:如果你想让你的孩子获得房子的所有权,并希望让亲戚和保姆继续生活,他们尽最大努力照顾自己,建立居住权可以考虑两者。
我们刚刚介绍了许多居住权的应用场景,我们可以发现,居住权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一些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根据法律规定,居住权以“免费设立为原则,付费为例外”,是基于友好和利益的法定权利,帮助支持特定的人。
但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居住权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居住权人可以无限制、无条件地享有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权利:
1.不能仅仅依靠一份合同或默认习惯来设立。居住权的设立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当事人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意见产生居住权依据后,应当遵循公开信用原则,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居住权不成立,不能享有更多的善意第三人。即使你在所涉及的房子里住了很多年,你仍然不会仅仅依靠时间限制来获得居住权。
2.不可转让或继承。从源头上看,居住权实际上是一种服役权,属于一种具有人身性的服役权。它保护特定人居住在特定住宅中的权利,由房屋所有人根据特定关系自愿设立。如果可以转让或继承,必然会改变或不符合业主的初衷。
3.不得用于出资、出租等获取利益的活动。通过对居住权内容(占有、使用)的分析,可以看出,居住权的获取只能基于“生活需要”和“生活目的”,原则上不能通过出资、出租等方式获得收入。宜宾律师
从房屋所有人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比较和分析居住权和所有权之间的异同。两者都是物权,这意味着居住权也是对世界的,居住权可以对抗所有权,优先于所有权。
换句话说,如果A的居住权是在B的房子上建立的,那么B的所有权人身份也很难阻碍A在这里的合法居住。
举重明轻,所有权人不能为居住权人做任何事,其他债权人应该考虑居住权的力量。。因此,如果你在自己的房子里为别人设立居住权,你必须小心:
1.要考虑必要性:一定要为对方设置居住权吗?对方成立后会在这里长期居住,不能轻易赶走;
2.考虑期限长短:一般来说,居住权的人身性质决定了居住权人不约定期限的,可以终身享有该权利;
3.要谨慎成为拥有居住权的房屋的新业主:商品房买家还必须在原审查的基础上审查房屋居住权的设立情况。即使其他权利是完整的,一旦房屋设立了居住权,也会面临买不住的尴尬。
宜宾律师最后要补充的一个问题是,在实践中,一些网民问我们是否可以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中建立居住权。我们认为,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新房地产权登记证的村民和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然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它当然可以在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上设置居住权,这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基本无关。
居住权作为一种新型物权,在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通过司法解释有进一步完善和完善立法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