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怀孕流产的女方能让男方赔偿吗
一次偶然的机会,我遇到了我的男朋友。双方都感觉很好。宜宾律师——黎圆园为您介绍以下问题:经过两个月的交流,我们开始同居。半年后,我意外怀孕了。之后,我们的生活开始发生冲突。我要求结婚。他坚决不同意,让我把孩子打掉。而且,他开始和其他女人交往。无奈之下,我人工流产,住院三天,医生建议休息一个月。我住院的时候,他把东西收拾好,从我们租的出租屋搬了出去,直到现在都对我漠不关心。我对他非常失望,我们的关系也没有必要和可能维持。但想到我为他所受的伤害,难免会有些不平衡。现在想问:我能不能以男朋友总是抛弃,让我怀孕却不承担责任为由,要求他赔偿我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
宜宾律师上述两项规定是法律上的“公平责任原则”。当双方对损害结果无过错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担损失。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都承担了更多的道德责任,属于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叶女士和她的男朋友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婚同居都是自愿的。婚前同居虽然违反了中国的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但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居期间,叶女士怀孕,人工流产后,确实对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由于人工流产后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和必要的营养费造成了实际损失。根据上述公平责任原则,叶女士的男朋友应该给叶女士一定的补偿。